2016年12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已于2016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布,进入为期一个月(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征求意见阶段。这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真正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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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使得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面临解决时无法可依、无从下手的尴尬局面。同时,伴随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日益增多,需要有一部相关大法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交易环境。
从2000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迭代的进程。从2000年至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近500多个电子商务管理行政法规,但缺乏法律的顶层设计。“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需要出台这样一个大法来加强对行业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对于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初衷,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他明确提出,应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既体现规范,又给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留有空间。“电子商务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的业态未来会不会产生颠覆性变化,谁都无法预测”。电子商务立法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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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有保障
电子商务在给人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成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聚集地,这也是电子商务平台为人诟病之处。如果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上买到假货到底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草案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出赔偿。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法律还作出规定,第三方平台不能“默许”其入驻商家售卖假货。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根据规定,只要第三方平台在其入驻商户的商品描述中,发现“高仿”“A货”“盗版”“水货”“枪版”等词语,就应该立即依法采取相应行为。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
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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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受保护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网上商城用户信息与其他类型网站不同,下单时要填写顾客的手机号码、地址等真实信息,甚至涉及银行卡等。不法分子一旦拿到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进行“精准诈骗”。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日,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关注焦点。
维护“信息数据安全”是本法的一大重点,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为此,草案设置了专节“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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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虽然开启了电子商务领域乱象整治的大门,但仍有许多细节方面的问题,比如网约车、微信是否要纳入到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应该考虑将物流企业纳入等还需要继续考虑。
另外,关于大家关注的快递延误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如果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