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5月1日起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在商场、超市里,也有很多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在销售。那么,这些已经在销售的驰名商标商品,是否需要在5月1日前下架?对此,浙江省工商局昨天明确表示,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5月1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