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的四川新闻网刊登了一篇《宜宾女子刮发票中10万元无法兑现 官方称印刷出错》的消息,概述了宜宾高县周女士去餐馆吃饭,有奖发票刮出中奖金额“拾万元整”,当她满心欢喜带着发票去兑奖时,却被高县税务部门告知“只能兑10元”。原因为发票背面注明了最高兑奖金额只有3000元,而工作人员在票务系统上查询了该发票信息,认为发票确是真实发票,但其中奖金额是10元,而不是10万元。而该发票的印刷公司宜宾永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也承认,出现周女士有奖发票上的情况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喷涂“奖区”涂层时出现掉节现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偷税漏税,营造纳税人自觉纳税、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鼓励市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提高社会公众纳税意识,全国各地的地方税务局都推出了有奖发票,以鼓励消费者通过索要发票的方式参与控税。有奖发票的创举确实增强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自觉性,也极大地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但是,发生在宜宾这件印刷出错的有奖发票,的确让公民对有奖发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既对消费者是一种愚弄,更对消费者个人权益是一种侵害。
愚弄之说来源于,高县地税局征管股工作人员“在票务系统上查询了该发票信息,经查询,发票确是真实发票,但其中奖金额是10元,而不是10万元”。从这点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和印刷方完全知道每批次的发票中哪些有奖、哪些有大奖、哪些没有奖,这些税务工作人员难免没有亲朋好友在从事经营业务,如果在发放发票时事先把有奖或有大奖的发票挑出来发放给亲朋好友,其他场所的消费者还会有中奖的机会吗,这不是对更多消费者的愚弄吗?
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之说来源于,税务部门与消费者周女士已形成了一种不确定的合同关系,有奖发票刮开层已经印明“拾万元整”,但发票背面已经承诺了最高兑奖金额只有3000元,周女士按照税务部门的承诺向商家索要发票,说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据此,笔者个人认为周某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税务部门至少应该按照三千元的承诺兑付消费者奖金。
当然,此发票系第三方印刷出错造成,第三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该规定,在因第三方的行为造成奖金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提前支付给消费者,然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方追偿。
只有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进一步提高,群众自觉索要发票的意识才能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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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印刷出错 喷涂掉节还是掉节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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