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2016版《箱纸板》新标准,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执行。下面我们看看新旧标准的变化。
与GB / T 13024—2003相比,2016版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 调整了产品分类;
—— 牛皮箱纸板技术指标不再单独进行规定;
—— 增加了平滑度指标;
——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部分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
—— 修改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新标准第3章“产品分类”中,仅按产品质量及纸张交付形态进行分类。
新标准第4章“要求”中,在定量这一技术指标中增加了90g/m2、100g/m2、110g/m2低克重纸的误差标准;增加了平滑度指标;在耐破指数、环压指数、横向耐折度、吸水性等指标均作了部分修改。
新标准第5章“试验方法”不涉及关键性内容修改。
新标准第6章“检验规则”修改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以下为新标准3~6章内容。
3、产品分类
3.1 箱纸板按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3.2 箱纸板分卷筒和平板两种。
4、要求
4.1 技术指标
箱纸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合同规定。
4.2 尺寸
4.2.1 平板箱纸板的尺寸为787mm×1092mm、960mm×1060mm、960mm×880mm,其尺寸偏差应不超过±5mm,偏斜度应不超过5mm。
4.2.2 卷筒箱纸板的幅宽为750mm~2500mm,每50mm为一档,其偏差应不超过 0mm~+8mm。
4 . 2 . 3 卷筒箱纸板的卷筒直径为8 0 0 m m 、1000mm、1100mm、1200mm,其直径偏差应不超过±50mm。
4.2.4 也可按订货合同生产其他尺寸的箱纸板。
4.3 外观
4.3.1 箱纸板不经外力作用时,不应有分层现象。
4.3.2 箱纸板每批产品的色泽应基本相近。
4.3.3 箱纸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明显的毯印。
4.3.4 箱纸板不应有褶子、洞眼或露底等外观缺陷。
4.3.5 箱纸板在每10㎡内,直径大于20mm的浆疤不应有,直径5mm~20mm的浆疤优等品和一等品应不超过一个,合格品应不超过两个。
4.3.6 卷筒箱纸板纸芯不应有扭结或压扁现象。每卷纸的接头数优等品应不超过一个,一等品应不超过两个,合格品应不超过三个。接头处应用胶带纸粘牢,并作出明显标记。
4.3.7 平板箱纸板的切边应整齐光洁,不应有缺边、缺角、薄边等现象。卷筒箱纸板的端面应平整,形成的锯齿或凹凸面应不超过5mm。
5、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采取按GB/T 450规定进行。
5.2 尺寸和偏斜度按GB/T 451.1进行测定。
5.3 定量和横幅定量差按GB/T 451.2进行测定。
5.4 紧度按GB/T 451.3进行测定,判定时以标称定量为准。
5.5 耐破指数按GB/T 454 或 GB/T 1539进行测定,定量小于160 g/㎡的产品按GB/T 454测定,定量大于或等于160 g/㎡的产品按GB/T 1539测定,判定时以标称定量为准。
5.6 环压指数按GB/T 2679.8进行测定,判定时以标称定量为准。
5.7 平滑度按GB/T 456进行测定。
5.8 耐折度按GB/T 457-2008中MIT法进行测定,初始张力为9.8N。
5.9 吸水性按GB/T 1540进行测定,浸水时间为2min。
5.10 交货水分按GB/T 462进行测定。
5.11 箱纸板色泽等外观项目的检验由目测进行判断。
5.12 横向短距压缩指数按GB/T 2679.10进行测定,应测得横向短距压缩强度后换算成横向短距压缩指数。
5、检验规则
6.1 铁路运输时,以一个车皮为一个抽样批;采取其他运输形式时,以一次交货为一批,但应不多于50t。
6.2 生产厂家应保证所生产的箱纸板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每件产品交货时应附有一份合格标识。
6.3 产品交收检验时,计数抽样检查程序按GB/T2828.1规定进行,样本的单位为卷筒或令(件)。接收质量限(AQL):耐破指数、环压指数AQL为6.5,定量、横幅定量差、紧度、耐折度、吸水性、平滑度、交货水分、尺寸及尺寸偏差、偏斜度、接头数、外观AQL为10。抽样方案采用正常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I,见表2。
6.4 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5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对该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通知供方,由双方共同取样进行复验或委托第三方检查。如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则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如不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